青岛刑事辩护律师孙伟伟擅长办理诈骗类刑事案件。近期,孙伟伟律师办理一起利用迷信手段涉嫌诈骗罪的案件:当事人被批准逮捕后,孙伟伟律师接受委托介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提交新证据和辩护意见,推动检察机关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当事人被成功取保候审。本文梳理该类案件的辩护与无罪辩护要点,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律师的具体工作。

一、案件简介

当事人因以“看事、消灾、做法事”等名义收取他人财物,被以诈骗罪立案,并在侦查阶段被批准逮捕。孙伟伟律师在当事人被逮捕后接受委托,通过会见、阅卷、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推动检察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当事人被依法取保候审。

二、法律规定与案件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利用迷信蒙骗他人、借机骗取财物的,司法实践中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第三百条规定之罪的,依法并罚。按山东省现行标准,普通诈骗六千元为“数额较大”、八万元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利用迷信诈骗案件的辩护与无罪辩护要点

第一,非法占有目的之辩。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审查行为人是否实际提供了相应服务、款项的真实去向,严格区分诈骗犯罪与民间信仰活动、劳务报酬、民间借贷和自愿赠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第二,欺骗行为与因果关系之辩。诈骗的成立要求被害人因欺骗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若被害人明知迷信活动的性质,仍出于人情、情感自愿给付财物,诈骗的因果关系链条即不能成立。

第三,数额之辩。应当逐笔核对转账和现金往来,剔除正常人情往来、具有真实对价的部分、借款以及证据不足、无法印证的部分;诈骗数额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四,罪名之辩。注意区分诈骗罪与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以及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后两罪法定刑更重,定性不同直接决定量刑区间。

第五,证据之辩。此类案件以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为主,应当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是否稳定、聊天记录是否完整、各被害人陈述能否相互印证,防止金额夸大、多笔款项混同。

第六,地位与情节之辩。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认定为从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四、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中孙伟伟律师所做的工作

第一,完整阅卷、多次会见。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梳理证据体系,反复会见当事人核对涉案金额和事实经过,评估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变化。

第二,明确审查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三,提交书面申请和辩护意见。向承办检察官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及书面意见,重点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高检发〔2023〕12号)第十六条组织材料: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当事人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险性已经消除;继续羁押可能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等。

第四,主动创造变更条件。指导家属完成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并争取被害人书面谅解;收集当事人本地固定住所、家庭抚养赡养责任、身体疾病等证明,必要时提交诊断证明,论证无继续羁押必要。

第五,当面沟通、跟踪监督。约见承办检察官当面陈述意见,持续跟踪审查进度;检察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后,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一条督促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并执行,未按时回复的申请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第六,做好取保衔接和后续辩护。协助办理保证人或者保证金手续,告知取保期间法定义务;继续围绕数额核减、非法占有目的、从犯地位辩护,为不起诉、缓刑奠定基础。

孙伟伟律师,青岛刑事辩护律师,擅长诈骗罪及各类侵财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辩护,在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辩护方面经验丰富,服务覆盖青岛市全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