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档案

  • 姓名:孙伟伟
  • 律所 / 职务: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 执业年限:8 年
  • 经手案件量:超 500 件
  • 执业证号:13702201811032886
  • 服务地区:山东·青岛(覆盖青岛全域)
  • 擅长领域:刑事
  • 教育背景:本科
  • 社会职务:青岛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市南区律师代表
  • 专业资质:高级企业合规师
  • 荣誉 / 成果:撰写的《新刑诉法解释专家意见的审查与质证》获山东省优秀律师论文三等奖

一、案件回顾:从刑事拘留到取保候审

两名案件当事人原从事服装业务,熟悉面料与成分标识,在商场购得面料成分与吊牌标注不符的服装后依法索赔。案件系多人共同实施,上门理赔人员被指以堵门、投诉举报、闹事等“软暴力”索款,当事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

家属在当事人被拘留后第一时间委托孙伟伟律师,律师迅速开展工作:

及时会见:多次会见当事人,梳理案发经过、人员分工与具体行为;

固定证据:帮助梳理聊天记录、通话内容与转账流水,还原协商及付款过程;

制定方案:围绕“合法维权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形成系统无罪辩护方案;

提交意见:第一时间联系办案单位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提出当事人系合法维权、无非法占有目的、无敲诈勒索主观故意;

持续沟通:多次交换意见,辩护观点最终被采纳,当事人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职业打假人涉嫌敲诈勒索罪案件无罪辩护核心点

敲诈勒索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成立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敲诈勒索故意、威胁要挟行为、被害人因恐惧交付财物等要件。结合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及两高两部“软暴力”意见,无罪辩护核心在于:

索赔有无事实与权利基础。面料成分与标注不符,客观上涉嫌欺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索赔属“事出有因”;牟利性打假纵有民事争议,也属民事范畴,不应刑事化。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基于自认为存在的请求权索赔,与恶意勒索有本质区别;索赔金额高不等于非法占有,请求能否成立应经民事诉讼判断。

维权手段是否合法。投诉、举报、协商均为法定救济途径;投诉属实、未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要挟的,不属于“威胁、要挟”。

被害人是否因恐惧付款。商家出于商誉考量自愿和解,还是受心理强制被迫付款,决定因果关系;和解协议、主动转账可反证并非因恐惧。

共同犯罪地位与参与度。区分出资人、验货人、谈判人、上门人员分工,未参与、未授意堵门闹事者,不就他人过限行为担责。

三、职业打假人涉嫌敲诈勒索罪案件的证据辩护角度

商品瑕疵证据:购物凭证、吊牌标识、检测报告、照片视频,证明索赔有事实基础;

沟通协商证据: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协商录像,证明商家始终有拒绝、报警、诉讼的自由;

索赔依据证据:援引的法律条文、投诉材料、同类裁判,证明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索赔有据;

合法渠道证据:12315记录、监管部门受理答复材料,证明投诉举报行为本身合法;

款项流转证据:转账流水、和解协议、收据,证明款项为赔偿款且系自愿支付;

反证“软暴力”证据:门店监控、证人证言、无出警记录,证明不存在堵门滋事、恐吓威胁;

言词证据矛盾:商家关于“是否受威胁、为何付款”的陈述及同案供述前后不一;

地位作用证据:群聊记录、分赃流水、出行记录,厘清当事人实际参与程度。

四、结语

孙伟伟律师深入研究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软暴力”认定标准与职业索赔案件裁判规则,在职业打假人涉嫌敲诈勒索罪案件中形成“权利基础、主观目的、手段行为、因果关系、证据体系”五维辩护思路,两名案件均取保候审、有望撤案。当事人被刑拘后,请把握拘留后三十七日的黄金救援期,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会见并提交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