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刑事辩护律师哪个好?|孙伟伟律师手记|食品药品犯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辩护核心
青岛刑事律师孙伟伟长期深耕食品药品犯罪刑事辩护,办理了大量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围绕鉴定意见、主观明知、行为定性、证据链条等关键环节精准辩护,先后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缓刑以及侦查阶段案件终结等结果。
孙伟伟律师,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执业八年办理刑事案件五百余起,现任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并具高级企业合规师资质。长期专注刑事辩护,业务涵盖敲诈勒索、职业打假维权、网络与经济犯罪等,尤擅在罪与非罪边界厘清定性,为当事人争取取保、不起诉与撤案。青岛刑事律师孙伟伟长期深耕食品药品犯罪刑事辩护,办理了大量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围绕鉴定意见、主观明知、行为定性、证据链条等关键环节精准辩护,先后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缓刑以及侦查阶段案件终结等结果。
一、案件一:涉案金额近百万元,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孙伟伟律师办理的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中,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的果蔬粉被检测出多种有毒有害成分,涉案金额近百万元。律师介入后及时会见、查阅卷宗,提出以下意见:
- 当事人虽未向上游索要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但其向下游销售前,下游委托鉴定机构两次鉴定,均未检出任何有毒有害成分;
- 涉案原料系国外进口,通关前已经相关部门检验检疫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载明货物检验检疫合格、予以通关放行;
- 案发后鉴定结论不稳定,部分批次检出有毒有害成分、部分未检出,检出成分的产品批次是否为当事人销售存疑。
检察机关最终采纳孙伟伟律师的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案件二:减肥奶昔案,侦查阶段解除取保候审、案件终结
孙伟伟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一起大规模销售减肥奶昔案件。会见后查明:当事人本人也在食用涉案产品;其行为更符合代购特点,而非销售;产品包装正规,当事人主观上难以认识到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产品经网络销售、邮寄交付,在消费者处查获的产品是否为当事人所售存疑,证据链条不完备,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律师据此提交法律意见书,办案单位采纳意见,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主动解除取保候审,案件在侦查阶段办理终结。
三、案件三:羊汤馆掺罂粟案,法院阶段成功争取缓刑
当事人经营羊汤馆,销售的羊汤中掺入罂粟成分,被当场扣押,到案后如实供述。孙伟伟律师在法院阶段介入,鉴于在案证据清晰,选择罪轻辩护方案,围绕案件社会危害性、当事人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及缓刑适用条件充分论证,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四、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无罪辩护核心点
本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系故意犯罪,核心在于行为人明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予销售。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辩护应把握:
- 主观明知之辩:是否明知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包装正规、渠道合法、本人食用、持有合格证明、价格合理等,均可否定明知;
- 对象属性之辩:涉案物质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应以司法解释列明范围和权威认定为依据;
- 行为定性之辩:区分代购、居间、自用分让与加价销售牟利,无销售故意者不构成本罪;
- 检材同一之辩:网络邮寄销售中,查获产品与当事人所售是否同一、批次能否对应,直接影响定罪;
- 鉴定意见之辩:鉴定机构资质、方法标准、检材保管链条及结论的稳定性,是质证重点;
- 数额情节之辩:销售金额须有订单、流水支撑,查实金额与推定金额应严格区分。
五、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的证据辩护角度
- 鉴定意见:机构资质、鉴定标准、复检情况、检材来源、批次对应及结论矛盾;
- 合格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出厂合格证、第三方检测报告;
- 主观证据:聊天记录、进货渠道、包装标签、本人及家人食用记录;
- 行为证据:代购委托、是否加价、订单物流及实际获利情况;
- 同一性证据:快递单号、签收记录、扣押清单与购买记录比对;
- 言词证据:上下游供述、买家证言关于产品来源的矛盾之处;
- 数额证据:交易流水、订单记录中查实金额与推定金额的区分。
六、结语
青岛刑事律师孙伟伟深耕食品药品犯罪辩护,以鉴定意见质证为主线,以主观明知、行为定性与证据链为突破口,三起案件分别实现不起诉、侦查阶段案件终结与缓刑。食品药品案件专业性强、对鉴定依赖度高,建议当事人及家属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把握辩护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