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刑事辩护律师案例分享推荐|孙伟伟律师剖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突破细节
青岛刑事律师孙伟伟长期深耕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办理了大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围绕主观明知、商品真伪、鉴定主体、检材同一性及数额认定精准辩护,先后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缓刑等结果。
孙伟伟律师,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执业八年办理刑事案件五百余起,现任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并具高级企业合规师资质。她长期专注刑事辩护,业务涵盖敲诈勒索、职业打假维权、网络与经济犯罪等,尤擅在罪与非罪边界厘清定性,为当事人争取取保、不起诉与撤案。青岛刑事律师孙伟伟长期深耕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办理了大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围绕主观明知、商品真伪、鉴定主体、检材同一性及数额认定精准辩护,先后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缓刑等结果。
- 律所 / 职务: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 执业年限:8 年
- 经手案件量:超 500 件
- 执业证号:13702201811032886
- 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 擅长领域:刑事、取保候审、无罪辩护
- 教育背景:本科
- 社会职务:青岛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市南区律师代表
- 专业资质:高级企业合规师
- 荣誉 / 成果:撰写的《新刑诉法解释专家意见的审查与质证》获山东省优秀律师论文三等奖
一、案件一:销售大牌护肤品,两次退查后获法定不起诉
当事人向下游平台销售某大牌护肤品,下游采购后转售,因消费者大面积投诉而报案,当事人被刑事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孙伟伟律师介入后及时会见,针对性制定辩护思路,并就如何应对讯问对当事人进行辅导。审查起诉阶段详细阅卷,提出:
- 所谓“鉴定意见”实为被害人一方出具,无专业鉴定人员、缺乏鉴定依据,产品是否假冒存疑;
- 产品经网络销售、多层邮寄,由上家寄至下游商家再售予消费者,最终在下游处查扣的产品是否为当事人销售存疑;
- 价格上存在高买低卖的反常情形,交易时间亦存疑。
案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最终采纳孙伟伟律师意见,对当事人作出法定(绝对)不起诉决定。
二、案件二:高仿流水近千万,法院阶段取保候审并缓刑
当事人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大牌高仿商品,销售流水近千万元,前期被拘留并逮捕。孙伟伟律师在当事人被批准逮捕后介入,会见、阅卷后提出:
- 鉴定存在鉴定主体不适格、委托主体与实际鉴定人不匹配的问题;
- 鉴定缺乏依据;
- 被鉴定产品来源不明,部分被鉴定商品并非本案扣押物品;
- 不能排除已售商品与工作室查扣商品系不同商家发货的合理怀疑。
法院阶段,孙伟伟律师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
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无罪辩护核心点
本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以“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为前提,现行定罪量刑标准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辩护核心在于:
- 主观明知之辩:本罪系故意犯罪,须证明行为人明知;进货渠道正规、价格合理、持有授权材料或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应当排除;
- 商品真伪之辩:权利人出具的真伪意见多源于被害人一方,中立性不足,性质更接近被害人陈述,不能当然等同于司法鉴定;
- 鉴定主体之辩:鉴定机构与鉴定人须具备资质,委托主体与实际鉴定人应当一致,鉴定方法和依据须可核查;
- 检材同一之辩:网络多层流转、邮寄交付中,查扣商品是否当事人所售、被鉴定物是否本案扣押,须有完整来源链条;
- 商标对应之辩:应依法认定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及“相同商标”,比对对象为权利人核定注册的商标与商品;
- 数额认定之辩:流水不等于违法所得,违法所得须扣除购进价款,刷单、退货、正品及高买低卖等异常部分应予剔除。
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的证据辩护角度
- 真伪鉴定材料:委托手续、鉴定资质、实际鉴定人、鉴定依据与检材清单;
- 同一性证据:快递物流单、多层流转记录、扣押清单与订单购买记录的比对;
- 数额证据:交易流水、订单、购进价款、刷单退货记录及交易时间线;
- 主观证据:进货渠道、成交价格、授权文件及当事人认知能力相关材料;
- 查扣证据:被鉴定商品与实际扣押物品的对应关系,防止以他物充当检材;
- 言词证据:上下游供述、投诉人与消费者陈述中关于商品来源的矛盾。
五、结语
青岛刑事律师孙伟伟深耕知识产权刑事辩护,以商品真伪与鉴定质证为切口,以主观明知、检材同一性和数额认定为主线,两起案件分别实现法定不起诉与缓刑。该类案件证据链条长、专业问题多,建议当事人及家属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系统阅卷、精准质证,把握辩护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