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刑事辩护律师孙伟伟擅长金融诈骗类刑事案件辩护。近期,孙伟伟律师办理一起保险诈骗罪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期间,通过及时会见辅导、与侦查机关沟通、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当事人被依法取保候审。本文梳理保险诈骗罪的辩护与无罪辩护要点,以及审查批捕阶段律师的具体工作。

一、案件简介

当事人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孙伟伟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围绕保险事故是否真实、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涉案数额是否达标展开辩护,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七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并当面陈述,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被取保候审。

二、保险诈骗罪的辩护与无罪辩护要点

第一,主体之辩。保险诈骗罪是特殊主体犯罪,仅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具备上述身份的人员不能单独构成本罪。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故意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的,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而非保险诈骗罪。

第二,非法占有目的之辩。保险事故真实发生、行为人依约依法申请理赔的,属于正常理赔维权;只有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事故原因、夸大损失并意图骗取保险金的,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夸大损失案件中,真实损失所对应的赔款应当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第三,既遂与未遂之辩。保险诈骗以实际取得保险金为既遂标志;已着手申报理赔,但因保险公司审核发现、拒赔而未取得保险金的,属于犯罪未遂,情节严重的才追究刑事责任,且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数额之辩。诈骗数额以实际骗取的保险金数额计算,未达到五万元立案追诉标准的不构成犯罪;核算时应当扣除正常赔付部分、被拒赔部分以及重复计算部分。

第五,证据之辩。重点审查事故认定书、勘查笔录、理赔调查笔录、鉴定评估报告的取证程序和内容真实性。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只有“故意”提供虚假证明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才以共犯论处,过失提供的不构成共犯。

第六,罪名之辩。注意区分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的界限,准确定性直接决定量刑轻重。

三、审查批捕阶段孙伟伟律师所做的工作

一是快速会见、依法辅导。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解讯问内容,告知诉讼权利;讲解保险诈骗罪构成要件和五万元立案标准,指导当事人如实陈述投保、出险、报案、理赔全过程,重点讲清事故真实性和赔款去向;培训笔录核对方法,发现记录不实的当场要求更正。

二是与办案民警充分沟通。及时递交委托手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就当事人主体身份、事故真实存在、数额未达标、属于犯罪未遂等问题提交书面意见,持续跟踪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节点。

三是联系检察机关、提交不批捕意见。案件提请批捕后第一时间联系承办检察官,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要求当面陈述意见,从“定性可能错误、证据未达逮捕标准、当事人无社会危险性”三个层面论证无逮捕必要;辩护律师书面意见依法应当附卷,检察人员应当审查并说明采纳情况及理由。

四是指导家属配合取证。收集保险单、事故证明、维修和医疗票据、正常理赔沟通记录等证明事故真实、材料真实的证据;同步准备保证人、保证金和本地固定住所证明,表达退缴意愿。

五是做好不批捕后的衔接。检察机关不批捕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督促侦查机关立即释放并办理取保候审;告知取保期间法定义务,后续继续围绕犯罪未遂、数额核减和从宽情节辩护,争取不起诉或者缓刑。

孙伟伟律师,青岛刑事辩护律师,擅长保险诈骗、金融诈骗等经济犯罪及各类刑事案件辩护,精于审查批捕阶段不批捕辩护、取保候审申请和全流程辩护,服务覆盖青岛全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