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当事人因执法过程中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袭警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该案辩护存在双重难点:一是袭警罪属于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妨害执法类犯罪,法定最高刑可达七年,入罪标准严格且量刑从重;二是本案未取得执法单位谅解,当事人亦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缺少常规轻罪案件中常见的酌定从宽情节,辩护空间被大幅压缩。

孙伟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审查起诉阶段精准介入,完全立足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开展纯技术辩护,最终成功推动检察机关将罪名由袭警罪变更为妨害公务罪,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无犯罪记录留存。

一、法律基础:罪名界限与谅解的法律性质

(一)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核心构成界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 年施行)规定: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其核心规制的是 “阻碍执行职务” 的行为,暴力、威胁均为阻碍手段,行为强度覆盖一般抗拒到暴力阻碍。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核心规制的是 “暴力袭击” 行为,针对民警人身安全的主动攻击,是妨害公务罪的特殊加重条款,入罪门槛更低、法定刑更重。

两罪最关键的区分标准为: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主动、攻击性的暴力袭击行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不属于 “暴力袭击”,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妨害公务罪构成的,仅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二)被害人谅解并非两罪的法定必备要件

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 “妨害公务、袭警案件必须取得民警谅解才能从宽” 的认知误区,孙伟伟律师在辩护中明确提出并系统论证了以下法律观点:

犯罪客体属性决定了谅解并非核心要件

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均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公务管理秩序和执法权威,而非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刑事责任的追究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代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并非由执法人员或执法单位的个人意愿所决定。所谓 “被害人谅解” 本质上只是执法单位的态度表示,绝非该类案件定罪或从宽处理的法定必备前提。

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将谅解规定为必备条件

我国刑法关于两罪的构成要件中,从未将 “取得被害人谅解” 作为入罪或出罪的要件;两高袭警罪司法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认定犯罪情节轻重、是否从宽处罚时,综合考虑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赔偿损失情况、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情形,“取得谅解” 仅为众多酌定考量因素之一,而非必备要件。

同时,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袭警案件依法不适用刑事和解和治安调解,进一步说明该类案件的处理不以被害人意愿为核心,谅解仅为从严把握的酌定从宽情节,而非必经程序。

相对不起诉不以被害人谅解为法定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不起诉的法定适用条件为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害人谅解仅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情节,而非法定适用条件。只要案件本身符合 “犯罪情节轻微” 的实质标准,即便没有谅解,检察机关仍有权且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孙伟伟律师的四步硬核辩护

在缺少谅解、认罪认罚等常规有利情节的前提下,孙伟伟律师将辩护核心聚焦于事实定性与法律适用,通过扎实的证据分析与法律论证,在审查起诉阶段逐步推动案件走向逆转。

第一步:全案阅卷,锁定行为性质的核心争议

接受委托后,孙伟伟律师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查阅全部案卷材料,逐帧核对执法记录仪音视频、询问笔录、伤情记录、出警记录等全部证据,重点还原冲突发生的完整过程。

通过细致的证据比对,律师提炼出三个关键事实:

行为性质:当事人并无主动殴打、攻击民警的行为,冲突系执法沟通不畅引发的情绪激动,肢体接触仅为挣脱控制的拉扯、甩手动作,属于一般性抗拒行为,而非主动攻击性的暴力袭击;

行为程度:冲突持续时间极短,当事人在民警口头警示后立即停止动作,后续全程配合执法,未造成执法活动实质性中断;

危害后果:民警未构成轻微伤,仅为体表短暂接触,无任何人身伤害结果,也未造成执法装备损毁、公共秩序混乱等其他危害。

基于上述事实,律师确定核心辩护思路:本案依法不构成袭警罪,即便认定妨害公务,也属情节显著轻微,符合不起诉条件。

第二步:定性辩护,推动罪名从袭警罪变更为妨害公务罪

针对公安机关认定的袭警罪,孙伟伟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关于本案定性的法律意见书》,从构成要件层面系统论证罪名定性错误:

严格适用司法解释标准:依据两高袭警罪司法解释第七条,“行为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但未实施暴力袭击行为的,不构成袭警罪”。本案当事人的挣脱、拉扯行为属于一般阻碍执法行为,未达到 “暴力袭击” 的强度,不符合袭警罪的核心构成要件。

恪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袭警罪的立法目的是严惩严重暴力抗法行为,本案事出有因、暴力程度极低、危害后果轻微,若以袭警罪追诉,将导致行为性质与处罚力度严重失衡,违背刑法谦抑性。

结合执法过程综合评价:执法过程中存在沟通方式简单、处置节奏欠妥的情形,根据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过错的,在认定行为性质时应当综合考量,依法妥当处理。

提交书面意见后,孙伟伟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就 “暴力袭击” 的认定标准、本案行为的性质界定充分交换法律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全面采纳辩护观点,将案件罪名由袭警罪变更为妨害公务罪,法定最高刑直接从七年降至三年。

第三步:情节抗辩,全面论证犯罪情节轻微

罪名变更后,辩护重心转向不起诉争取。在没有谅解、认罪认罚情节的情况下,孙伟伟律师围绕 “犯罪情节轻微” 这一法定标准,从多维度展开论证:

行为手段轻微:仅为挣脱性的轻微肢体接触,无攻击动作,暴力程度显著低于同类案件的一般标准;

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未导致执法活动无法进行,社会危害性极小;

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冲突系临时情绪失控,并非蓄意对抗执法;

事后态度端正:事后能够清晰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性,对执法权威保持尊重,不存在抗拒、抵触的恶劣态度。

结合两高司法解释第十条 “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的规定,律师提出:本案情节完全符合该条款规定的不起诉情形,是否取得谅解、是否认罪认罚,不影响对 “犯罪情节轻微” 的实质认定。

第四步:政策援引,提交不起诉正式法律意见

在事实与法律论证的基础上,孙伟伟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关于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结合 “少捕慎诉慎押” 刑事司法政策,系统阐述不起诉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法律层面:本案行为已变更为妨害公务罪,且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属于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的情形,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对不起诉条件;

政策层面:对于轻微妨害公务案件,特别是事出有因、暴力程度极低、未造成实际危害的案件,应严格把握入罪标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出不起诉处理更符合司法理念;

社会效果层面: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既能够维护执法权威,也能够体现司法温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并无不当。

经过多轮沟通与意见交换,检察机关最终全面采纳了辩护意见。

三、案件结果: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检察机关全面审查,最终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本案刑事诉讼程序正式终结,当事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不留下任何犯罪记录,工作与生活均未受到实质性影响。

四、辩护价值:回归法律本身的专业力量

很多人对妨害公务、袭警类案件存在误区,认为必须取得执法单位谅解、必须认罪认罚才能争取好结果。但本案的辩护过程充分证明:谅解与认罪认罚均为有利情节,却非法定必备条件;扎实的证据分析、精准的法律适用,才是刑事辩护的核心力量。

本案中,孙伟伟律师在缺少两项常规从轻情节的不利局面下,完全立足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通过精准的罪名定性辩护与情节抗辩,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实现罪名降级并最终不起诉,充分体现了专业刑事律师的技术价值与辩护力量。

刑事辩护的本质,是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真正的专业辩护,从不依赖于外部情节的 “加持”,而是回归证据与法律本身,用专业能力突破困境,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