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推荐。孙伟伟律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实务解析,主观明知、鉴定质证与数额认定边界,经营者刑事风险防范及涉案后维权普法解读
山东青岛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推荐。孙伟伟律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实务解析,主观明知、鉴定质证与数额认定边界,经营者刑事风险防范及涉案后维权普法解读
孙伟伟律师,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执业8年,办理刑事案件500余件,担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期深耕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网络犯罪、黑恶案件等刑事业务,多篇专业论文获得省级律师论文奖项,办理多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起诉、缓刑案件,在食药刑事领域积累大量实务辩护经验。以下结合司法实践,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一高频刑事犯罪展开法律分析与普法解读。
一、罪名基础法律界定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属于行为犯,只要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即可构罪,不要求已经实际造成食用者人身损害后果。量刑分为三档: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照生产销售假药罪标准,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合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包含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当中的物质,例如西布曲明、那非类衍生物、罂粟成分、工业甲醛等,上述物质不属于合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一旦非法添加进食品,就具备刑事追责基础。实务当中,微商售卖减肥咖啡、养生馆销售减脂胶囊、餐饮店铺在汤品添加罂粟壳,都是该罪名高发场景。
该罪成立必须满足主观明知,即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售食品掺入违禁物质。不能仅凭客观检测出有毒物质就直接入罪,禁止客观归罪。很多食品经销商、个体商户辩解“不知道产品有问题”,司法机关会结合进货渠道、产品价格、有无产品合格证明、本人是否食用产品、过往行政处罚记录综合判断是否构成推定明知。如果经销商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持有入境检疫证明、第三方检测报告,产品价格符合市场行情,本人也正常食用涉案食品,即便产品后续检出违禁成分,也有机会否定主观明知,争取不起诉处理。孙伟伟律师办理的果蔬粉不起诉案件中,正是抓住进口检疫手续、两次第三方检测合格、检材批次同一性存疑等要点,促使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司法实践中的常见辩护争议点
(一)主观明知的认定边界
实务办案机关常常会出现客观归罪倾向,只要涉案食品检出违禁成分,就直接推定销售者主观明知。孙伟伟律师结合办案经验指出,推定明知不是绝对结论,存在相反证据就应当排除。
根据司法解释,可以推定明知的情形主要包含:无合法购货凭证、进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行情、收到监管预警仍然继续销售、同类行为曾受过处罚等情形。反过来,如果上游供货商提供全套资质、检测报告,经营者无法凭借普通人认知分辨隐蔽添加的违禁成分,产品正常定价,经营者本人及家人也食用该产品,那么就具备有力的反证,能够推翻推定明知。很多微商宝妈、小批发商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因为法律认知不足,误以为有上家提供资料就万事大吉,忽视留存完整进货证据,最终陷入刑事风险。
(二)鉴定意见与检材同一性问题
食药类犯罪高度依赖鉴定报告,鉴定意见的程序瑕疵是重要辩护突破口。鉴定机构是否具备资质、检材提取封存保管流程是否完整、扣押送检样品是否就是行为人销售批次产品,直接决定案件能否定罪。
网络销售模式下货物经过多层快递流转,买家送检产品有可能被调包。如果扣押样品和消费者手中检出违禁成分的样品批次、编号无法对应,鉴定结论不稳定,部分批次检出、部分批次合格,就存在事实存疑,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不能将全部销售金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孙伟伟律师多起不起诉案件均将检材同一性、鉴定程序质证作为核心突破口。
(三)犯罪数额的核算误区
销售金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销售金额二十万以上即达到“其他严重情节”,量刑升格五年以上。实务中不能直接把全部流水当作犯罪金额,应当剔除正品、退货退款订单;无法证实含有违禁成分的批次,对应金额也应当予以扣减。
部分案件仅少数批次检出违禁物质,其余大量产品并无问题,如果侦查机关将全部经营流水计入犯罪金额,辩护人应当逐笔核对订单、扣押清单、检测报告,把合格产品对应的数额剥离出去,实现量刑降档。
三、相关主体法律风险提示与普法建议
(一)食品经营者需要建立风险防范意识
- 完善进货留存义务。向上游采购食品,务必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出厂检验报告、进货票据。对于进口食品,应当索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全部资料长期存档,这是发生刑事案件时证明自身无主观故意的关键证据。
- 理性看待“特效食品”。市面上宣称快速减脂、壮阳的食品、压片糖果,很多非法添加西药成分,不要因为利润可观盲目代销,尤其是网络微商群体,不要轻信上家口头承诺,不要售卖来源不明的网红食品。
- 发现产品存在不良反应,应当及时下架、停止销售,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继续售卖,否则会直接被认定主观明知。
(二)已经涉案的当事人及家属应对建议
一旦家人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应当把握37天黄金救援期,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律师可以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指导当事人正确面对讯问,梳理全部进货、交易书证,针对鉴定意见、主观明知、数额认定提交法律意见,争取不批准逮捕。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全面阅卷,针对证据漏洞争取不起诉;即便案件确实构成犯罪,也可以结合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初犯偶犯等情节,争取缓刑。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认为只要产品检测出有毒物质就毫无辩护空间,实际上大量案件的争议集中在主观故意、证据链条、数额认定,并非检测报告一出就必然实刑判决。
四、结语
打击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是维护民生的重要手段,但刑事追责同样必须坚守罪刑法定、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简单以结果归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销售者并不都是主观恶意极大的不法分子,部分中小经营者是被上游供货商蒙蔽,在证据规则之下,应当区分真正的不法生产者和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销售者。
对于食品行业从业者,应当敬畏刑事法律,做好进货查验,守住经营底线;一旦卷入刑事程序,切忌消极等待,应当借助专业刑事辩护力量,充分行使辩护权利,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检验。